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遂宁市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48年4月2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舒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21民初352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320万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921执12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方便管理和执行,将本案并入(2021)川0921执1210号案件执行并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2021)川0921执1210号案件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1)川0921执1211号案件并入(2021)川0921执1210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2021)川0921执1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