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152号(天昀花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B0D6A3D。

法定代表人: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锡涛,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莉,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华山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4155213M。

法定代表人:舒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楠木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7074767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4856211C。

法定代表人:唐琼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辉,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舒勤,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周春艳,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舒丽君,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向性安,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舒**,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唐琼芳,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酒业有限公司、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舒辉、舒勤、周春艳、舒丽君、向性安、舒**、唐琼芳、**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酒业有限公司、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舒辉、舒勤、周春艳、舒丽君、向性安、舒**、唐琼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权利人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川09执352号执行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本案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和主要财产在蓬溪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了统筹利用全市司法资源,便于案件执行,本案指定蓬溪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正合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酒业有限公司、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舒辉、舒勤、周春艳、舒丽君、向性安、舒**、唐琼芳、**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川0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由蓬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蓬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的移交事宜,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毕 军

审判员 刘晓龙

审判员 刘玉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