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任素容(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舒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制作(2020)川0921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16)川0921民初1568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0年12月25日,本院已作出(2020)川09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6)川092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92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文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荔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