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任素容(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舒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制作(2020)川0921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16)川0921民初1568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0年12月25日,本院已作出(2020)川09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6)川092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92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文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荔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