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3民初3112号
原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区长江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16456183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区枣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67317931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28,151元整;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项目名称PM3、PM5透平机基础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结算总价478,151.26元。被告一再拖欠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9页第26.1条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后15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付清。故截至今日,被告应支付到期款项为380,336.13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PM3、PM5透平机基础土建工程;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并竣工结算后15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若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工程现已验收合格,且已投入使用,但质保期尚未届满。
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20年7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8,151.26元(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对账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万元,仍欠428,151.2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实施了案涉工程,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因案涉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被告现应付工程款为380,336.13元(478,151.26元-478,151.26元×10%-50,000元=380,336.13元)。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9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81,279.13元(工程款380,336.13元、保险费943元);
二、驳回原告枣庄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6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