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江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民终1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万江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道德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宏学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长江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万江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万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中兴公司)、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峄城区人民医院),原审第三人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峄城区人民医院将峄城区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工程发包给矿业中兴公司,矿业中兴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上述综合楼工程中轻质内墙板安装工程予以分包,青岛万江公司借用枣***公司的资质,与矿业中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涉案轻质内墙板安装工程并进行了实际施工。2019年4月9日,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峄城区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轻质内墙板安装工程整体完工交付的结算声明》,认可青岛万江公司实际施工,并对工程结算达成意向。可以认定矿业中兴公司对青岛万江公司挂靠施工的事实是明知的,青岛万江公司与矿业中兴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发承包关系,因此,青岛万江公司向矿业中兴公司、峄城区人民医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体适格。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404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万江再生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