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38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前应路**)**。组织机构代码:7172934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款项395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申请执行费41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申请执行费419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38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传  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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