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4015号
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漳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50285499M。
法定代表人:**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威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同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1806909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威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青岛威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退还交纳的租金90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2022年9月21日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567元退给原告青岛金祥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