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保1843号
申请人:青岛晶宇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姜泽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银行存款人民币45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