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晶宇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青岛晶宇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腾龙,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晶宇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旺疃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晶宇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1元,减半收取7580.50元,由上诉人**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遨洋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