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辖终1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晶宇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前旺疃社区。
法定代表人:姜泽涛,总经理。
上诉人**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常上诉称,本案系因诉争拆迁补偿的相关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实质上应当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晶宇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常于2008年10月9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因租赁期限未满,厂房被征收,原告被迫停产停业并搬迁。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补偿等暂计10万元。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城阳区,故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