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691号 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4060.11元、质保金1217599元、利息393485.9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9%支付634060.11元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2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327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60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