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9033号
原告:**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沧州渤海新区双创中心三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P23PX8。
法定代表人:张春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坤,**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大厦A座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YHX6C。
法定代表人:李宪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8元,由原告**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苑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