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556号
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沧州渤海新区双创中心三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P23PX8。
法定代表人:张春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坤,**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大厦A座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YHX6C。
法定代表人:李宪奇,总经理。
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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