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794号
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沧州渤海新区双创中心三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P23PX8。
法定代表人:张春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坤,**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大厦A座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YHX6C。
法定代表人:李宪奇,总经理。
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