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794号
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沧州渤海新区双创中心三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P23PX8。
法定代表人:张春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坤,**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以东榕洋大厦A座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YHX6C。
法定代表人:李宪奇,总经理。
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煜华硕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建华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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