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国,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桂保,安徽从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6804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鼎(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根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