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监1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7幢9层09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P3AB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奥城小区23栋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5518373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680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滛海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皖1302执47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昌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