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5民初727-1号
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790496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农民工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15046951。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水电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68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古城社区学苑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99059708Y。
法定代表人:殷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金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