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302民初8306号
原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7幢9层0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奥城小区23栋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滛海区。
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先河消防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亚龙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河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公司、**、**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河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的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318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此后利息以本金300000元、月息两分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经过协商,原告从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处承包水电、消防工程,双方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了《水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被告***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原告向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支付15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达到原告水电施工条件,则被告应在七日内退还原告所交的履约保证金,超出日期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现原告按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未按约定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并多次推脱拒不退还保证金。经查,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公司为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唯一股东。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公司未答辩。
先河消防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是一人公司由合肥亚龙建筑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但合肥亚龙建筑公司并未缴纳出资额;3.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公司企业信息网络打印单,证明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公司主体资格;4.2018年5月16日签订的水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履约保证金15万元,若被告违约且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则应按月息两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并证明被告***系主合同履行的担保人,现因合同未按约履行,***应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和***之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支付了3000元律师。
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先河消防公司(乙方)与宿州亚龙建筑公司(甲方)签订《水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先河消防公司承包图纸范围内所有室内、外水电及给排水、消防、预埋、安装工程结构类型、混凝土框架结构。双方签订协议,先河消防公司向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5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工程未能达到先河消防公司正常水电施工条件或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未能按此合同履行相应的任何一条款,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属违约行为,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应在七日内退还先河消防公司所交付的全额履约金,超出日期按月利息2分计算。***作为宿州亚龙建筑公司全权代理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先河消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履约保证金15万元汇入宿州亚龙建筑公司账户。后先河消防公司因未能进场施工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宿州亚龙建筑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股东系合肥亚龙建筑公司。
本院认为,先河消防公司与宿州亚龙建筑公司签订的《水电、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现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义务,但未能实际施工,故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应予以返还。先河消防公司请求宿州亚龙建筑公司赔偿15万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318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此后利息以本金300000元、月息两分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宿州亚龙建筑公司违约,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先河消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先河消防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酌情调整为宿州亚龙建筑公司自起诉之日起即2018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宿州亚龙建筑公司收到先河消防公司汇入的保证金,其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宿州亚龙建筑公司,**作为宿州亚龙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肥亚龙建筑公司系宿州亚龙建筑公司股东,应当对宿州亚龙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担保人应对宿州亚龙建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保证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7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05301-053101,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任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