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7幢9层09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P3ABXY。

法定代表人:陆维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奥城小区23栋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55183731G。

法定代表人:杜敏。

被执行人:张保财,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滛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68048。

法定代表人:徐章潮。

申请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财、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8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财、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以(2019)皖1302执4778号案件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本案于2020年3月3日提级由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财、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志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丹妮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