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68048。
法定代表人:徐章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A×××××号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58000元、执行费29980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68048。
法定代表人:徐章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皖A×××××号牌车辆,但未实际扣押到。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58000元、执行费29980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国宏
审 判 员 钱家勇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