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481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荣,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安徽敦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合钢集团内水电大院。
被告: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美庐奥城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