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中医疗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4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碑店市。
被告:**,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卫中医疗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创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11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卫中医疗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