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天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谦,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圣天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村委会东450米黄鹅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屈立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广泰建工集团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雷彦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二臭,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法定代理人:王健(王二臭之子),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圣天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天公司)、河南广泰建工集团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泰公司)、***、王二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我与***不存在承发包关系,与王二臭不存在雇佣法律关系。***与王二臭存在雇佣法律关系,王二臭的损失应由***承担,北京圣天公司与河南广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对河南广泰公司出具的电话录音持有异议并书面申请进行质证,二审仅对我的意见进行了陈述,对我请求通话人出庭质证的请求不予回复,也未进行任何核实。王二臭在诉讼请求中仅提出各被告承担共同责任,一、二审变更当事人的请求,判决由我承担80%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发生后,***对王二臭的先期医疗费用累计支付几十万元,试想如果我是工程承包人,***不是工程承包人,为何***支付医药费,其付款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也与本案事实相悖。我提交电话录音足以证明***是工程承包人,北京圣天公司是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北京圣天公司与河南广泰公司之间存在承发包合同关系,河南广泰公司与***成立转包关系,王二臭与***成立雇佣关系,王二臭的损失应当由北京圣天公司、河南广泰公司与***共同承担。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王二臭提交意见称,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提出其受雇于***,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分包关系,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综合全案证据,一、二审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王士欣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书记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