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167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村委会东450米黄鹅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