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天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圣天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167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村委会东450米黄鹅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圣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