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2564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王召国,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西半屯村。
组织机构代码:30839363X。
法定代表人:王召国。
原告***与被告***、王召国、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召国、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李梦名下鲁N×××××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召国、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李梦名下鲁N×××××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