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893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王召国,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西半屯村。
组织机构代码:30839363X。
法定代表人:王召国。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893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袁章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