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6财保92号
申请人:***,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西半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召国,经理。
被申请人:王召国,男,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召国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召国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彦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