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6财保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解俊浦,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西半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召国,经理。
被申请人:王召国,男,汉族,1993年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冀1126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召国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国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召国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彦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