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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领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灵动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734号
原告:浙江领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04600346R,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毛村528号。
法定代表人:崔晋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灵动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61336473X,住所地衢州市新安路192-194号。
法定代表人:温尔振,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百秋,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浙江领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灵动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领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领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浙江领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黄文兵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汪佳丽
书 记 员 阮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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