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80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水华。
被执行人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侯峰。
被执行人衢州市昊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铁军。
被执行人吕铁军。
被执行人孟昭瑜。
被执行人浙江灵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操。
被执行人孙操。
被执行人温百秋。
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侯峰、衢州市昊洋食品有限公司、吕铁军、孟昭瑜、浙江灵动广告有限公司、孙操、温百秋(2016)浙0803执29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中,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完毕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803执211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荣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