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3789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衢州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47042153Y,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劳动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灵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61336473X,住所地衢州市江源路18号13幢109-1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衢州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灵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电器集团衢州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人民电器集团衢州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