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交通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州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立交桥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汝州市广城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交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4执恢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