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州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立交桥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汝州市广城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交通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4执恢8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