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通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交通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60332980。
法定代表人傅清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通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辖区高新区开发一路与女贞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5MHMU0G。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交通局汽车驾驶学校,住所地本市卫东区建设路东开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12410400761691379Y。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通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交通局汽车驾驶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于2021年7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为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4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田 昕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娄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