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47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城垣北路塔寺停车场院内塔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立交桥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所所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新城区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4民初18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汝州市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市畅通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汝州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平顶山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款536243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