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339号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市话调度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892959X2。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荔塘小区1500101759269486G。
法定代表人:PATHAPEEPRAISONTHAWIN。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志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