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9916号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市话调度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892959X2。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莉,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1500235736553687A。
法定代表人:张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勇,男,汉族,1997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系被告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告中海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 杰
书 记 员 牟芳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