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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60号 原告:高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红星东街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OGUJK127。 原告高于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高于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已减半),由原告高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