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60号
原告:高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红星东街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OGUJK127。
原告高于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高于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已减半),由原告高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