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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21民初391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沁水县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水县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红星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娜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