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
被执行人:晋城市仁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晋城市仁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晋城市仁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立即返回申请人***11辆抖车(其中1辆没有轴和轮,1辆没有里带),4辆拉砖平车,7把铁锹、4个水桶,2台搅拌机和搅拌机上的电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城市仁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