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终3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供销社综合楼1﹟楼1-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堡街72号71幢A段7层07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平,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70.00元,减半收取11335.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认众
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