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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某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终3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供销社综合楼1﹟楼1-3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堡街72号71幢A段7层07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平,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70.00元,减半收取11335.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认众 审判员  高伶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