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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堡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供销社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是支付工程款纠纷案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的是一份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协议》。该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处理。由此可见,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由哪个法院管辖。而且被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主张的是因建筑工程完工后拖欠的工程款,此项工程款的性质应当属于债权性质。因债权性质产生的纠纷,是民事诉讼案件,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认为依法应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是一审裁定所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是因建筑工程完工后拖欠的工程款,上诉人没有拖欠工程款,是因为***东方热电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的工程款拖欠。被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不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问题提起的诉讼,该工程已经完工验收使用。上诉人是因为建设方面没有支付工程款,而被动拖欠工程款。该工程款已经成为债权,因此,该案是债权债务纠纷,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承德市乾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从工程施工的内容就能证明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确定由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是正确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款是特别条款,应优先适用。合同履行地是承德县,所以承德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拖延给付工程款的时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的施工地为承德县六沟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