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805号
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199591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堡街**号**幢A段*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8600903X。组织机构代码:668600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洁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957.7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8957.79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