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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致诚伟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被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11民初117号
原告:山西致诚伟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南路341号18幢2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
被告:***,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
原告山西致诚伟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西致诚伟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致诚伟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