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腾达交通设施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3201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汉族,1939年8月21日出生,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亚楠,女,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93年4月15日出生,住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腾达交通设施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东民生社区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晨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辽宁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亚楠、***与被告鞍山腾达交通设施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腾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系死者李允太的继承人,李允太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争议原告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亚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9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李亚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陪审员  杨晓冰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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