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腾达交通设施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鞍山腾达交通设施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2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女,汉族,住址:海城市。 被执行人:鞍山,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东民生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李,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鞍山、李劳动争议一案,鞍山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鞍西劳人仲字[20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971.25元×6个月=29827.5元;三、被申请人应按月支付申请人**恤金3500元×30%=1050元(从职工死亡次月,即7月17日起计算直至死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2022年11月,本院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3年1月,由于号为被执行人自然人独资一人股东,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另立(2023)辽0303执异3号案件进行审查,最终裁定追加为(2022)辽0303执2986号被执行人。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予以冻结。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保险。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本院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显示暂未发现在鞍山市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2022年12月、2023年2月,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2023年2月,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25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杜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奔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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