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盛为利华新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316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盛为利华新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783105312),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卢宝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6236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苗书平,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盛为利华新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苗书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7.5元,退还原告***98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