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普辰大厦B512室。
法定代表人:魏学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松,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博青,天津浦丰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南大桥村委会新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翟士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宇,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8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恒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萍
审判员  祁洁
审判员  朱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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