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42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6236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1860603G,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万新街服务滨海委5046室)。
法定代表人:刘基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佳爽,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创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56.5元,由原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