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特38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村380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3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
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申请:请求撤销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终字〔2020〕第697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案涉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被申请人**仅仅以微信截图发了一个文件而主张加班的事实,且该截图不能确定对方身份、申请人要求其加班及其加班事实存在,加班时间也无任何证据来证明。而申请人提供的钉钉考勤被申请人自己亲自打卡的打卡记录2020年9月12日、2020年9月26日其处于休息状态。为此**裁决书认定其加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情形。2.因为**裁决对被申请人是否加班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为此在被申请人没有加班证据的前提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也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情形。二、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2020年11月3日申请**,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受理并组成**庭,在2021年1月5日做出裁决,自受理申请之日用时57天审结且申请人并没有收到书面的延期通知。显然**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三条**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关于加班的证据,实际上我不仅有微信截图的证据,还有其他证据,包括9月12日出差申请钉钉审批、钉钉工作群截图,证明了9月12日我在出差中,而不是休息,高级人事经理肖沫在9月12日早上7:42,安排我们当天工作以及我完成工作的时间;9月26日的加班证据包括外出申请的钉钉审批,清扫街道的工作照片和储备人才集中培训表,证明我外出工作时间包括9月26日参加公司安排的集中培训和工作,而不是在休息。我在9月12日和9月26日未曾打过休息的卡,也不存在本人签字打休息卡的事实。我认为我的加班事实成立,且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我串休,故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我认为**的裁决是正确的,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针对申请人第二条违反法律程序的理由,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11月10日组成的**庭因为案件复杂,又组织了复庭,双方都到场参加了庭审,证明申请人已经知道了延期。我认为**的裁决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合法,没有被撤销的理由,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裁决书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1年1月5日,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大劳人**终字〔2020〕第697号**裁决,裁决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0年9月12日和9月26日休息日加班费1177.01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邮寄撤销劳动**申请。
另查明:2020年12月8日**与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第一次**庭审笔录记载,**当庭变更两项**请求、增加一项**请求。
上述事实,有大劳人**终字〔2020〕第697号**裁决书、**庭审笔录、邮政速递派件存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请求周六、周日加班费时提供了其出差以及参加培训获得批准的证据以及其实际进行加班或参加相关活动的证据。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虽然记载**的周六为休息,但不足以推翻**提供的其实际进行加班或参加活动的证据。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同时还认为其并未批准被申请人**的出差或培训申请,但并未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裁决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周六、周日加班费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加班费也不安排补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不认可**存在周六、周日加班情形、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也未安排**串休的情况下,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裁决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关于程序违法一节。根据**笔录的记载,**在第一次**庭审时即2020年12月8日当庭增加一项**请求、变更两项**请求。《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加、变更**请求的,**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本案的**期限应自2020年12月8日重新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作出**裁决之日并未超过45天,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裁决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 娓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