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矏方芬与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4425号 原告:***,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区。 被告: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宝山寺村380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2020年11月1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且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环洁环境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超
false